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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有同一性保持權,需保持圖片完整性,不能將之切角截取,這樣會涉及侵權。
不僅製造盜版光碟的人構成侵權,購買盜版光碟,而將光碟內容利用到自己所設計的廣告中,也是一種「重製」行為。因為在廣告的設計過程中,必須將盜版光碟中的內容「有形的重覆製作」到廣告稿中。完稿後,印刷廠又將該內容,「有形的重覆製作」到廣告物上。這種行為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照樣構成侵權。
就電腦程式而言,著作權法對盜版程式的使用,已有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87條第5款規定: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依第95條第3款規定,這種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而 言,使用盜版光碟中的內容,必須將其內容,例如圖檔、聲音、動畫等,拷貝到電腦的硬碟中。這種行為在著作權法中,是看成「重製」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如果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就構成侵權,可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購買盜版光碟的人,如果只是在自己的電腦中使用,雖然構成違法,但不易查得。不過,如果是在公司業務上,將盜版光碟的內容包含在自己所完成的工作中,極有可能遭著作權人查獲。
光碟內的圖檔,都是「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賦與著作權人「禁止」(或「同意」)他人「重製」著作的權 利。換言之,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都不可重製其著作。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的人,可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需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法條規定「六月以上」,表示不能易科罰金。
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是指有形的重覆製作。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拷貝」。重製的可能型態包括:影印、印刷、描繪、拷貝檔案、燒錄光碟,以及以網際網路傳送。這些行為如果沒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都構成侵害。